葫芦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维护和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二)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对隐蔽工程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三)开展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四)暴雨、台风等特殊天气来临前后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巡查,及时维护;(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