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或者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非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或者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项目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或者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