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和海绵城市设施同步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海绵城市设施,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报送备案。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海绵城市设施的竣工资料纳入工程档案,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