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制定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