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因地制宜地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和小区建设。采取屋顶绿化、下沉式绿地、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和小区的雨水积存、蓄滞能力。

(二)道路和广场建设。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提高道路和广场的雨水收集、净化、利用能力。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科学、有序地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推进防涝设施和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与改造,消除易涝点,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恢复和保护水体的自然形态,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减少硬质铺装面积,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七)工矿企业建设。采取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和雨水花园等措施,有条件的可以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利用设施。

(八)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新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标准要求。

改建建设项目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应当全面考虑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