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并公布实施。

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对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