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控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控制指标纳入土地供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环节。对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提升改造类项目,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和要求。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