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备案审查统筹协调、衔接联动等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