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处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称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下称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