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经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建议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6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