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重大改革、重要法律法规实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集中解决某一领域或者某一类别规范性文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开展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移送审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的,可以一并进行专项审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