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同步审查。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意见向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反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