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书面提出审查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