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待遇的标准和资金来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