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会条例/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三条有效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待遇的标准和资金来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