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组织随所在单位合并、撤销、解散的,其财产、经费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