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会条例/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二条有效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组织随所在单位合并、撤销、解散的,其财产、经费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