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会条例/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一条有效工会开展活动的场所、设施等不动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原则,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工会开展活动的场所、设施等不动产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场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