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组织的次月起,由设区的市级、县级总工会或者地方产业工会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会经费标准向其收取建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返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