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