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有效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劳动保护等事项,依法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可以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所在单位或者行业代表组织签订集体合同,推动制定、完善劳动标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