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适应其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根据职工人数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机关、社会组织的工会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