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自依法建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