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级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对各级林长制的建立和实施进行总督导,研究解决林草行业建设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省级副总林长协助总林长工作,指导省级林长制办事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林长制相关工作。

省级林长负责督导责任区域内林长制工作落实,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的重大问题。

市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林草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林草资源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的林草资源保护、生态修复、行政执法等有关问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