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责任区域林业、草原等发展规划,制定保护发展目标,组织领导林草资源保护、修复等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二)推动深化林业改革,引导培育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绿色富民经济;

(三)支持林草产业发展,加强森林经营,推动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适度发展林下经济,加强林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四)推动加强林草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执法力量,提升林草行业行政执法工作质量,保障林草资源安全;

(五)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林草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六)林长制工作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