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林长制办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同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域,接受社会监督。乡级林长、副林长和村级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域由县级林长制办事机构向社会公开。

林长公示牌应当设立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牌内容包含林长、副林长的姓名、职务、职责、责任区域、举报电话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