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长制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林长制工作实行考核制度。考核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落实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林草资源严重破坏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