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企业林长参照对应层级林长工作职责,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履行企业管护区内林草资源的经营保护职责,巩固国有林区、垦区改革成果,发展林草产业,加强林草资源资产和资金管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