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级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责任,合理划分生态护林员管护区域,严格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对发现的破坏林草资源行为应当劝阻,并向上级林长和相关部门报告;

(三)对发现的森林草原火情、有害生物灾情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处理措施,协助做好相关隐患整改工作;

(四)协助督促指导相关权利人履行管护主体责任;

(五)开展林草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林长制工作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