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乡级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林草资源保护发展任务,加强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建立基层护林组织体系;

(二)督促指导村级林长履行职责,强化对生态护林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

(三)督促指导相关权利人履行管护主体责任,指导经营主体科学发展绿色富民产业;

(四)开展林草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

(五)协助处理破坏林草资源等违法犯罪问题;

(六)林长制工作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