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专门人员对农村自建住房实施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实施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管。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