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村民自建住房应当传承本地传统民居风貌和地域特色。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中的村民自建住房应当与传统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营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村庄环境。

村民自建住房鼓励推广应用节能低碳、安全性好、性价比高的绿色建材,鼓励采用安全可靠的新型建造方式。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