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村民自建住房应当传承本地传统民居风貌和地域特色。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中的村民自建住房应当与传统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营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村庄环境。村民自建住房鼓励推广应用节能低碳、安全性好、性价比高的绿色建材,鼓励采用安全可靠的新型建造方式。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