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农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村民自建住房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住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施工。村民建设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房可以选用设计图册,委托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建设三层以上或者有地下室的住房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