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二项规定,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的,处二百元罚款;在禁止区域野炊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