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贾鲁河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