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的,由市、贾鲁河干流区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影响防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为清理和恢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