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贾鲁河各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向社会公布,并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贾鲁河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