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损毁贾鲁河干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