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抛撒垃圾、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排放污染物;

(二)捕捞水生野生动物,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野炊、烧烤;

(三)擅自堆放物料;

(四)擅自搭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

(五)在景物、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张贴;

(六)损毁树木、草坪、花坛、围栏,折采花果;

(七)擅自取土、取水、排水、阻水;

(八)清洗车辆;擅自乘用木筏、橡皮艇等浮动设施进入水域;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区域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贾鲁河干流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