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贾鲁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