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
(二)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三)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
(四)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
(五)擅自取土、取水、排水;
(六)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设施等;
(七)在河道堤防堤肩、堤坡开垦或者种植农作物、放牧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八)在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前款第三项中的禁止游泳、垂钓的区域,由贾鲁河流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公布并设置相应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