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