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贾鲁河流域内的水体、湿地、林木、植被、地貌、野生生物资源及相关设施设备,防止造成污染和破坏,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