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区域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设下列工程项目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跨(穿)河、跨(穿)堤埋设管道、线缆或者建设临河设施;

(二)修筑拦河设施;

(三)设置雨洪水入河排水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贾鲁河流域保护管理区域,是指贾鲁河干流及其支流双洎河、康沟河两岸堤防之间水域、滩地、两岸堤防及其护堤地。具体保护管理区域范围由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