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贾鲁河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贾鲁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适度开发利用的原则,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国家有关水资源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的规定。市、贾鲁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贾鲁河流域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布局产业和建设项目,科学论证规划、动态调整已编制的贾鲁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在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基础上,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