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老年助餐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老年助餐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