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现有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建设老年食堂和助餐点,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鼓励和支持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设立或者运营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提供上门送餐服务。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