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服务设施毗邻建设,探索推进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一体发展模式;不能实现毗邻建设的,支持社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支持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设立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通过签约合作等方式,提供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一体化服务。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