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利用档案时,不得在档案上勾画、篡改,不得伪造、损毁、剪裁、抽取档案资料,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不得泄露档案机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