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材料和证件,可以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档案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