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产权变动时的档案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市、区县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向有关部门移交;

(三)由相关单位代为保管;

(四)依法转让。

对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归属和流向有异议的,由档案主管部门认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