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第三十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产权变动时的档案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市、区县综合档案馆移交;(二)向有关部门移交;(三)由相关单位代为保管;(四)依法转让。对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归属和流向有异议的,由档案主管部门认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