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属于国家所有,已列入档案机构移交范围的,向有关档案馆提前移交;未列入移交范围的,可由有关档案馆代管;

(二)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

(三)其他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